2.
據民國113年11月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共有人廖○芳之妻蔡○敏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廖○芳,承租人胡○,租賃期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有書面契約,承租一樓店面,其餘無人使用。據債權人113年11月8日陳報現行租約書面記載,出租人廖○芳,承租人胡○,租賃使用範圍高雄市大寮區鳳林四路217號1樓,租賃期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9990元。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1樓現由第三人胡○承租中,期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9.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