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4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4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2地號土地供建物(門牌號碼:昭宗路15號)使用,屋內堆置廢棄家具,現況無人居住,440地號土地為房屋與道路間空地,部分為水溝,654建號建物為一層樓磚造建物,屋況老舊、窗戶破損。債權人陳報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因432地號土地為654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440地號土地為654建號建物之出入道路,為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附表編號1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