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440地號土地毗鄰,現況均為耕地,440地號土地應有臨路;45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舊社路60號之磚造房屋座落,應為三合院之正身,不含左右之廂房,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之土地全部承買。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10.
440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58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12.
44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