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2.
1029地號為耕作中之稻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 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共有人。如 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 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 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 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 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