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65地號土地現為社區巷 道。908地號土地現為社區巷道,有一條水溝。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有註記「未會同申 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 詢問相關事項。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