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兄(亦為建物共有人)在場表示債務人 已失聯,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有些微龜裂但無漏水,無須繳納管理費亦無 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