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2月25日現場指界時,20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4段188號建物之西北方約2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應買,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