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之21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 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219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數棟未保登建物、棚架、部分有 種植作物及道路使用,有分管,拍定後按分管之實際位置點交,其他土地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