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9日、114年2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 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略為:查封之1577地號有已廢棄建物占用,其餘為空地、 雜木;1578地號有整片建物占用,其餘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3.
本標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