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查封時,金鴻山公司員工劉O敏在場表示現場建物均 為其公司經營管理,與客戶簽訂契約販售塔位管理使用。債務人購置塔位樓 層編號位於2樓C-03-0006,債務人目前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8,000元,拍定人 過戶時須繳納(數額浮動),另有過戶費新台幣700元。又公司並無與債務人特 別約定塔位契約名稱、類型,現況該塔位未使用,均為永久使用權。拍定人 於建物過戶登記後再至本公司辦理塔位過戶即可。經檢視該建物現況現為金 鴻山公司經營塔位管理使用,且建物地上應有6層與建物謄本不符,劉O敏在 場稱建物係挑高設計應與謄本相符。另檢視上開2樓C-03-0006號塔位外貼有 「長生位」,並無自然人名稱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 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定後本院僅就 拍定建物部分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 登記,並將塔位使用權拍定一事通知第三人。惟塔位拍定後如何辦理塔位過 戶程序及所需費用為何,應由拍定人逕洽第三人處理,如有實體權利或過戶 程序爭議,應由拍定人另訴救濟,不得請求變更拍定價金或撤銷拍定塔位使 用權部分。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