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166-6地號有兩棟建物占用,無門牌。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 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