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69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50巷60-13號房屋 左側空地。」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4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住
5.
,地區 發展潛力普通。另該土地毗鄰協和發電廠嫌惡設施,並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50巷60-13 號建物之西側旁。」等語。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