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經會同債權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查封,敲 門按電鈴無人應門。系爭建物有水電,現場有人居住,二樓由室內梯進出,現場有生活用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法院人員尚未至現場時有人出入系爭建物,並稱為債務人朋友,現場
3.
二 樓均有增建。另於114年6月9日至現場履勘時,敲門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入內後,債務人在場 稱系爭房屋現由其自住,二樓木板天花板有坍塌現象,牆壁剝落及滲水情形,一樓牆壁亦有滲 水痕跡。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債務人稱系爭房屋有嚴重漏水,無火災受損,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基隆市政府 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震受損建築物資 料;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經該會偵測非未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函覆經查訪該址鄰長,稱未曾聽聞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6.
560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