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袁○○在場稱:「系封建物係由 伊向債務人承租,現由伊占有使用。」等語。無分管停車位。牆壁有壁癌。 民國114年11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屬商業區(變更基 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中正公園—中正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 盤檢討)案(100年4月28日發布實施)。),建物使用保養情形可。屋齡約44.08年。勘估建物 所臨街巷道寬度:約8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168公尺。臨近中正國中。交通條件尚佳。 勘估之標的經查似無特殊情事。」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