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劉○志在場自稱係原屋主,惟不動產登記於債務人名 下供其貸款,與債務人係朋友關係。經勘查標的有水有電、有家具擺放,客廳有神明廳、祖先 牌位,屋內有漏水壁癌,陽台經堆放雜物,第三人稱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230-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本 件拍賣建物後方小巷道路,無建物占用。
7.
本件319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230地號為住宅區(住
9.
、230-1地號為道路 用地、230-2地號為人行步道用地。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