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23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鎖匠、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 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應有人居住使用中,室內有室內梯通往增建部分,擺有祖先牌位及神明桌。 屋況因潮濕木板裝潢壁紙均有發霉狀況,有漏水情事,天花板裸露管線且有壁癌。依據債權人代理人及該社區國 揚大地管理員幹事在場略稱,該建物目前有停車位215號。
3.
據民國114年7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國揚大地社區內,室內規劃為三房兩廳,現為住宅使用。 增建部分為三房一廳。部分天花板有水漬痕跡。地下一層為停車空間,為建物登記資料註記停車位編號,經訪詢 社區管理中心人員指稱,新會段1411建號共有部分為專用車位編號為地下一層編號215號。508地號土地為第三種 住宅區」等語。
4.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108617號函,本建物5樓垂直增建1層,業經本府工務局89年6 月17日基府違建字第1671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詳加注意!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6.
系爭建物第169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3719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 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違建且應拆除,恐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