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43地號土 地係為門牌復興路17號、17之1號、17之2號、17之3號、17號地下層等建物所座 落。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 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住
3.
」,其開發使用所受之 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 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