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地號位 於武崙高幹37(B8866AE
3.
電線桿東南方約105公尺處,現況為臨路之雜木 林;10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115公尺處,現況為臨路之雜木林;21地號位於 上開電桿東南方約5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22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約50 公尺處,現況為臨路之雜木林;23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約54公尺處,現況 為產業道路;24地號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約58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25地號 位於上開電桿東南方約10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
4.
25地號使用分區為遊樂區,21地號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2 地號使用分區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遊樂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