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至現場執行,無人在場應門,會同警 員及鎖匠到場協助,經開鎖入屋內。系封房屋已無人居住,惟尚有水電。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 無增建及分管停車位。地政人員指界稱385-1地號位於系封房屋前面空地及左側巷道。另屋內遺 留大量家具,有部分家電(電視及冰箱)。有水電供應,部分牆壁油漆剝落。
3.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估價鑑定 報告稱經查詢台灣凶宅網後,並無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項,其餘地震受損及火災受損等事項, 因資料取得困難,無法提供。故系封建物是否確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投標(應買、 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 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 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