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查封時,相對人陳文德在家,稱標的現為自用,屋內有神明廳。故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陳文德表示有屋內曾有人身歿,但伊不記得原因為何; 另標的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等語。另依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4年5月7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140462066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 查表略載:據鄰居稱現況僅知悉有人居住,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發生之情事,另查所內工 作紀錄簿等資料查無相關報案紀錄等語。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物經目視勘查並無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行科學 儀器及查證確有困難等語。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245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 暫編2455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中山區德育段8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4年6月27日台財產北 基二字第11405037550號函略載: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173之1號使用同區德育段89地號國有 土地法律權源一案,經查陳麗華君等與本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 係,係無權使用等語,故請應買人注意該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 注意。二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