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1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北北東方約190米處,為雜木林 且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 路98號房屋北北東方約19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 稍差。」等語。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 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詳加注意。
5.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