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之西北方約90米處,為雜木林。」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西北方約9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 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