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2年11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按電鈴無人 應門請鎖匠開門入內。在場人孫秀梅為共有人之一,稱系爭建物為其及其女兒居住,債務人未 居於此。在場人稱原本只有
2.
二樓建物,三樓是後來蓋的,四樓為新增建。系爭房屋
3.
三樓均有增建,二樓走廊有輕微裂痕,四樓有輕微壁癌。另於114年6月16日至現場履勘, 在場人孫再吉稱系爭二樓建物母親過世後由全部兒子四人持分,其餘
6.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孫秀梅稱系爭建物有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亦無 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919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本院函詢系爭建物
10.
460建號等3筆建物之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經基隆市政府函覆本府業以103年7月14日基府違建 字第670號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核拆在案,屬既存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 應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