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625

基隆市安樂區觀音段74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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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7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8.2
保證金:
59.7
總坪數:
10.6
坪單價:
28.2萬/坪
持分地坪:
10.6 坪
總現值:
169.4 萬
拍後增值:
-12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沈琳朣
沈琳朣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段 742地號,面積 176 m2,持分 35/176,298.2 萬
法院筆錄 (9)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0,000元之抵押權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74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一路12巷95號建物全部坐 落其上。建物一樓前方雨棚部分占用」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8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一路1 2巷95號1~5樓之5層樓建物坐落,地勢平坦,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等語。
5.
本件僅拍賣7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一路12巷95號、95號2樓、95號3 樓、95號4樓、95號5樓即安樂區觀音段
6.
2475建號建物均非債務人所有, 亦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與742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 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另依基隆市政府113年5月29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30226631號函,742地號土地領有78年6月26日 核發之
9.
基使字第00140號使用執照在案,其開發使用應受有限制。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10.
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段 742地號
176 m2 × (35/176) × 48,400 元 - 298.2 萬元
= -12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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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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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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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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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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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9.7 坪 / 200 萬
2025/12/17
1拍 點交
9.7 坪 / 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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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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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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