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44地 號土地為門牌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1段145之1號、145之2號、145之3號、145之4 號、145之5號建物之基地使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另據 基隆市政府民國114年10月13日函復稱68-44地號土地為72基使字第00294號使用 執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本件土地謄本登記之地上建物建號共22棟。惟現在 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 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 定人應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其上建物依前案基隆市地政事務 所函覆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專 有部份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 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 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餘剩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