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610地號現為田地,種植水稻。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其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 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 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