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稱:係面向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044516號東北方約2 32米之土地,現為雜木林,車輛無法到達。
2.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 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5.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農業局函示,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 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 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 六、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6.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