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及後續測量程序以及函警會同債權人調查使用情形時,據在場人於現場稱, 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本件拍賣標的物實為在場人出資購買,當初僅是借名登記給債務人之 母,後由債務人繼承登記,故在場人主張其為有權占有,因上開標的均存有使用借貸關係, 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依據在場人自述,本件拍賣標的原有嚴重漏水情形,惟目前已有處理好,其餘依據在場 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 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 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標的259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大隊函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買人需自行承擔未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 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