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耿志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0萬元。
3.
民國113年12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之
5.
68之25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二路2之3號建物(南聖宮)東南方約2 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8之15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 區大華二路2之3號建物(南聖宮)東南方約275公尺處河岸邊之土地。地政機關 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 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保護區」、「高速公路用地」,其開發使 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 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