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出租 予第三人曾OO,該第三人在場表示無停車位,管理費1730元/月,債務人無積欠管理費,又稱標 的無漏水、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有無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不 明。又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2年12月27日高市警左分行字第11275160300號函復,地 址為高雄市左營區文天路122號12樓之1,查無非自然死亡相關報案紀錄;又承租人曾OO於112年 12月28日具狀陳報,租期為111.03.01~112.02.28,每月房屋為18000元,惟房東迄今未簽訂新 的租約,另將於113.01.31前搬離並已告知房東。本院復於民國113年3月5日再執行履勘時,現 場無人居住貌,有水無電。又經函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醫相驗案件查詢資料,地址為高雄 市左營區文天路122號12樓之1之房屋,於民國109年6月間(實際時間詳卷),確實有非自然死亡 之情事(即凶宅),此有該署109相字448號案件可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