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 他人。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8.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