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時,標的物大門深鎖,無法入內察看。債權人之代理人於 民國114年5月7日具狀陳報稱標的物現無人居住使用,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800元。債務人積欠 自民國113年4月至民國114年4月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0,400元。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請依實體訴訟解決。 六、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