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8日查封時,屋內反鎖無法入內。債權人陳報無法聯絡債務人,鄰居也無人 知曉何人居住於內。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