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左營大路472號、同路472巷 2號及同巷4號之房屋座落其上,另標的左營大路472巷2號之建物現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地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外,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29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