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2日查封時,經檢視屋況尚可,無壁癌,有水電,據在場之債務人陳稱標的房屋 目前為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2490元,有一平面之車位,編號為11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稱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11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