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1月12日現場指界時,104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一段173巷2號向北約1公尺處,鐵皮車庫全部占用。113年11月15日共有人詹錦上具狀表示,當初與其他所有權人口頭上達成共識,於此地蓋車庫使用,車庫所有權人為詹錦上;107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80號及80─1號鐵皮屋部分占用;119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191巷底、鐵皮屋部分占用及191巷11號旁鐵皮屋部分、部分雜草及空地;1156地號土地位於533484電桿向西約12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