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04-2地號土地部分有新北市 汐止區長江街213號之三合院占用,其餘部分為三合院內空地,三合院前柏油路 面(目前停放車輛),三合院旁之鐵棚架及其後貨櫃屋占用。第三人文興煤氣 有限公司員工在場稱鐵棚架及貨櫃屋係向三合院屋主租用;161-1地號土地上有 鐵棚架、鴿舍及其前方柏油路面空地(目前停放車輛),第三人即三合院屋主 蘇○輝在場稱鴿舍為朋友使用,無訂立租約。上開建物、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七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 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 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304-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 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於優先承買權相關訴訟確定前,拍定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所繳款項均 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
8.
無抵押權登記。六、161-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