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9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2月10日、115年3月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5-1地號土地位於大同 路2段向南約1.5公尺處,係為公設保留地(景觀花園);經入內檢視,5904建號建物內僅有部分 傢俱,如雙人床1個、洗衣機1臺、衣櫃1個等,目視應為無人居住使用,且管委會總幹事表示, 債務人查無停車位。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據鄰居表示,5904建號 建物已許久未有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5904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即債務人)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 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