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37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水碓街25號2層樓建 物(即暫編8202建號建物);38地號土地為前開建物之騎樓部分。114年6月16日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汐止分局函覆,暫編8202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即共有人蘇○鋒)居住使用。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暫編820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暫編8202建號建物部分(第一層21.48平方公尺)占用同段37-1地號土地,占有權源不明, 同段37-1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37地號土地共有人及同段暫編8202建號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 且暫編8202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其優先權優於土 地共有人。
12.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37-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
13.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3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4.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