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弟弟侯O賢在場稱目前係其與另一位共有人侯 O雄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建物及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侯O賢、侯O雄以及侯O吉對本件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