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空地;債權人在場表 示鄰地之鐵架車棚、未保存登記建物均有部分坐落該土地。上開土地使用 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空地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 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