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目前為空屋,有編號3號停車位,及編號41號機 車停車位使用權,並無漏水、火災、地震受損等情形,亦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依據鑑價 報告記載,標的為屋齡約4年鋼筋混凝土造建物,所在地區公共設施接近性佳,日常生活與交通 便利,未來有發展潛力,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7.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