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30建號建物為第三人即詹○翔及其祖母居住使用,其稱係原共有人陳○綾許其使 用,經檢視並無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2.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非自然死亡、火災之記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 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程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 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