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屬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4.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復係 71使字第 1363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 2004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就本件土地使用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 2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 104條或民法第 426之 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分署陳明。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屬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11.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復係 68使字第 0772號使用執照(67建(雙園)(汕)字第 0004號建造執照)標示為現有巷道,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1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 2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 104條或民法第 426之 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分署陳明。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7.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屬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18.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復係 68使字第 0772號使用執照(67建(雙園)(汕)字第 0004號建造執照)標示為現有巷道,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2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