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於新北市三重區龍濱段669地號土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土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有無合法座落權源,請應買人注意。拍賣標的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上開建物均為整棟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將來可能被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及義務。
3.
法院公告所載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標的物係由債務人父母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另依債務人於查封程序在場所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建物共有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