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現場執行時(113年11月20日已查封),編號1建物1樓及編號3建物由第 三人天時餐飲有限公司承租,租期自114年1月1日~114年12月31日,一年一簽,租金每月8萬5 千元,押金15萬元,其餘標的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上開建物坐落土地為國有,並與國有財產署 簽有委託經營契約,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所有權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有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至120年2月24 日止,且期滿不再辦理續約,依約定於期滿後,受託人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除乙方承諾 拋棄所有權或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委託人同意,或委託經營財產核准讓售受託人或受託人以其 他合法權源繼續使用受託經營財產者,得免拆除外,應於期限屆滿時全部拆除,是倘本件得標 人欲受讓上開委託經營契約權利,依國有非公用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受託人係指地方 政府或適當機構;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即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並應會同委託經營契約受託 人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轉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