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08地號土地坐落於新莊區長青街19號建 物之基地,其上為「富永昌企業」、「宏湃企業」等公司,惟實際使用狀況, 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308地號土地,屬90年10月2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工業 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之乙種工業區,有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4年4月10日新 北莊工字第1142334540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 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308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2849號部分使用執照、67使字第711號使用執 照(66建字第672建造執照)、77使字第640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227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197690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 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 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 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 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 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4.
另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