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為新北市新莊區豐年街51巷口處(約位於同市區豐 年街49號建物旁)延伸至同市區豐年街51巷1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地上目前 有鐵皮屋占用,作為攤販、停車場、堆放雜物中,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2.
土地屬「新莊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使用移轉有無 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詢)
3.
本件為變賣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可能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 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