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5-1地號土地的地上權,並非拍賣土地所有權,請應買人注意。又35-1地 號土地所有權依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0日新北府地籍字第1082150187號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 法第3條第10款之土地。
4.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在場稱其係向張○輝承租該處,已承租40幾年,每月租金六 千元,現作為倉庫使用,並陳稱該屋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二樓增建部 分,進出均由內梯出入,無設公共樓梯,客廳天花板掉落,牆壁剝落,無隔間,僅隔廁所;另 三樓有鐵皮,四面均無遮蔽。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後陳稱一樓屋後有增建,現作為廚房,與主 建物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176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7.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依民法第838條第3項規定,須就地上權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地上權或建物為之。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