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5-1地號土地的地上權,並非拍賣土地所有權,請應買人注意。又35-1地 號土地所有權依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0日新北府地籍字第1082150187號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 法第3條第10款之土地。
3.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在場稱其係向張○輝承租該處,已承租40幾年,每月租金六 千元,現作為倉庫使用,並陳稱該屋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現場目測屋 況有水泥剝落、嚴重漏水及鋼筋外露等情形,二樓增建部分,進出均由內梯出入,無設公共樓 梯,客廳天花板掉落,牆壁剝落,無隔間,僅隔廁所;另三樓有鐵皮,四面均無遮蔽。經地政 人員到場測量後陳稱一樓屋後有增建,現作為廚房,與主建物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 前,拍定後不點交。
4.
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詢結果為本件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另依鑑價報 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 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而本院已就卷 內現場執行情況、警局回函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 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 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拍賣之176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