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03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平 房、部分為道路。另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 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其上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40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 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404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 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 購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 先承買權。